神经型食物中毒简介:肉毒中毒(botulism)是由于进食含肉毒梭菌外毒素的食物而引起的急性中毒疾病。本病于1793年,在德国南部Wildbad首次发现,进食变质腊肠后而致病,取名为肉毒中毒。“botulus”是拉丁文腊肠之意。近年提出肉毒中毒有四种临床类型:食入性肉毒中毒、婴儿肉毒中毒、创伤性肉毒中毒和吸入性肉毒中毒。临床上均以神经系统症状为主要临床表现,病死率高。
- 是否医保
- 挂号科室
- 治疗方法
- 治疗周期
- 治疗费用
- 临床检查
- 无
- 消化内科,神经内科,急诊科
- 药物治疗
- 2-4周
- 不同医院收费标准不一致,市三甲医院约(2000-4000元)
- 肌电图,细菌性食物中毒检测
- 常见药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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疾病症状:
一、临床特征:
1、突然发病,初期有头痛、头昏、眩晕、乏力、恶心、呕吐等症状;病情发展可有眼内外肌瘫痪,出现眼部症状,如视力模糊、复视、眼睑下垂、瞳孔散大,对光反射消失等。口腔及咽部可见潮红,并伴有咽痛,如咽肌瘫痪,则致呼吸困难。肌力低下主要见于颈部及肢体近端,由于颈肌无力,头向前倾或倾向一侧,腱反射可呈对称性减弱。
2、本病潜伏期一般为12~36h,最短为2~6h,但长者可达8~10天。中毒剂量愈大则潜伏期愈短,病情亦愈重。
3、患者在病程中神志清楚,感觉正常,不发热,但常有便秘、腹胀、尿潴留等症状,轻者5—9d内逐渐恢复,但全身乏力及眼肌瘫痪持续较久。;症抢救不及时多数死亡,病死率达0—60%,死亡原因多为延髓所致呼吸衰竭,心功能不全及误吸肺炎所致继发性感染。
4、因植物神经末梢先兴奋后抑制,故泪腺、汗腺及涎腺等先分泌增多而后减少;血压先正常而后升高;脉搏先慢后快。
二、诊断
根据病史、临床症状表现和实验室检查可以确诊。
疾病病因:
一、病因
肉毒梭菌(Clostridium botulinum)于1897年在比利时一次食物中毒事件中由van Ermengen首先分离出。菌体长2~4μm、宽0.5~2μm,菌体有4~8根鞭毛,能运动,无荚膜,在厌氧环境中生长,容易形成芽孢。幼龄菌体革兰染色阳性,形成芽孢后的老龄菌体为阴性。本菌广泛存在自然界中,以芽孢形式存在土壤、蔬菜、水果、谷物中,亦可存在于动物粪便中。芽孢耐热性强,煮沸6h仍具有活性,高压灭菌120℃需20min才被杀死,干热180℃ 5~15min才能被杀死。对常用消毒剂不敏感,5%苯酚或20%甲醛溶液24h,10%盐酸溶液中1h才能杀灭。肉毒梭菌毒素为肉毒梭菌分泌的外毒素,其本质为多肽。根据外毒素的抗原性不同,目前分成A,B,C(Ca,Cb),D,E,F,G八个型。引起人患病的主要为A,B,E三型,F型,G型偶有报告。C型、D型主要引起野生水鸟、牛、马、鸭、鸡和水貂发病。在已知的化学毒物和生物毒物中,肉毒梭菌毒素的毒性极强,对人的致死量约为2μg,是一种嗜神经毒。对神经组织亲和力A型最强,E型次之,B型较弱。毒素对胃酸有抵抗力,但对热较敏感,80℃ 30min或100℃ 10min可破坏。在干燥、密封、阴暗常温的条件下,毒素可保存多年。故被肉毒梭菌污染的罐头食品中的毒素,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其毒性。毒素及其经甲醛处理的类毒素具有抗原性,接种动物可产生抗毒血清,能中和同型毒素。
二、发病机制
人摄入被肉毒梭菌外毒素污染的食物,不能被胃酸和消化酶破坏。由于肉毒梭菌毒素在菌体内是以无毒性前体存在,受自身产生的激活酶作用变成有活性毒素,肠道胰蛋白酶有激活作用。肉毒梭菌外毒素在胃和小肠内被蛋白溶解酶分解成小分子后,吸收进入血液循环,到达运动神经突触和胆碱能神经末梢。其作用可分为两个阶段。第一阶段,毒素与神经末梢表面部分可逆性结合,可被相应的抗毒素中和。第二阶段,毒素处于乙酰胆碱释放部位,邻近的受体发生不可逆结合,从而抑制神经传导递质-乙酰胆碱的释放,使肌肉不能收缩,导致眼肌、咽肌以及全身骨骼肌处于持续瘫痪状态。肉毒中毒病理变化呈非特异性,病理改变不一定能反映出中毒程度。因为中毒越重,死亡越快,组织病变反而较轻。尸检偶见脑神经核、脊髓前角退行变,脑膜充血、水肿,肝、脾、肾及其他器官可见充血和小血栓形成。婴儿肉毒中毒的发病年龄均小于6个月,其发病原理与上述不同。主要是婴儿食用的食品中测不出毒素,但患儿粪便可查到肉毒梭菌及其毒素。故提示可能由于食入肉毒梭菌芽孢或繁殖体,虽不含外毒素,但菌体在肠道繁殖产生外毒素,经肠黏膜吸收后出现症状。
疾病预防:
1.预防:
1)严格管理与检查食品,尤应注意罐头食品、火腿、腌腊食品的制作和保存。食品罐头的两端若有膨隆现象,或内容物色香味改变者,应禁止出售和禁止食用,即使煮沸也不宜食用。谷类及豆类亦有被肉毒杆菌污染的可能,因此禁止食用发酵或腐败的食物。
2)在战争情况下,应慎防敌人散布肉毒毒素的气溶胶污染饮水,引起集体中毒。
3)遇有同食者发生肉毒素中毒时,其余人员应立即给予多价精制肉毒抗毒血清预防,1000~2000u皮下注射,每周1次,共3次。经常食用罐头者,可考虑注射肉毒杆菌类毒素。
2.其他注意事项:
重症患者抢救不及时多数死亡,病死率30~60,死亡原因多为延髓麻痹所致呼吸衰竭,心功能不全及误吸肺炎所致继发性感染。
疾病鉴别:
一、鉴别
神经型食物中毒应与脊髓灰质炎、流行性乙型脑炎、急性多发性神经根炎及葡萄球菌肠毒素中毒等相鉴别。
1、脊髓灰质炎:即小儿麻痹症,是由脊髓灰质炎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传染病。临床表现主要有发热、咽痛和肢体疼痛,部分病人可发生弛缓性麻痹。流行时以隐匿感染和无瘫痪病例为多,儿童发病较成人为高,普种疫苗前尤以婴幼儿患病为多。
2、流行性乙型脑炎:本病属于血液传染病,主要分布在亚洲远东和东南亚地区,多见于夏秋季,经蚊传播,临床上急起发病,有高热、意识障碍、惊厥、强直性痉挛和脑膜刺激征等表现,重型患者病后往往留有后遗症。
3、急性多发性神经根炎:包括急性发炎性脱髓鞘病变,急性轴索性运动神经病变及米费症候群。本病典型症状是在几天之内,手、脚发麻,在感觉症状发生的同时或稍后,运动神经症状随即开始; 几天之内,各部分肌肉次第受犯,疾病严重程度达到顶点,从发病到最严重的症状出现,不超过两周。
4、葡萄球菌肠毒素中毒:受污染的食物可出现葡萄球菌,而葡萄球菌中的肠毒素可耐受100°C煮沸30分钟而不被破坏,所以容易出现食物中毒,其症状主要为呕吐和腹泻。
疾病检查:
一、检查
1、流行病学资料 若出现大规模食物中毒,可调查可疑食物,特别是腊肉、罐头等腌制食品或发酵的豆、面制品等。
2、间接血凝试验 用肉素抗毒素致敏的红细胞来检查可疑食物浸出液有无毒素,特异性及敏感度都很高。
3、实验室检查 用可疑食物进行厌氧菌培养,分离病原菌。
4、动物试验
(1)取早期血清注入小白鼠(或豚鼠、小猫)腹腔,每鼠1毫升,对照组分别加用A、B、E、F型抗毒素,如有肉毒毒素,则小白鼠出现呼吸困难及蜂腰和失声,但加用同型抗毒素者无症状。
(2)取可疑食物生理盐水浸出滤液,用上述方法注入小白鼠腹腔,观察结果,另外以经100℃加热20分钟灭毒的浸出滤液为对照。
(3)禽类眼睑注射法,将标本液0.1~0.5毫升注射于鸡、麻雀或鸽子等一侧下眼睑皮下,另侧注射稀释用液作对照,若眼睑闭合,可判定标本中含有肉毒毒素。
疾病就诊:
疾病治疗:
神经型食物中毒一般治疗
一、西医治疗
1、抗毒素治疗:多价肉毒素(A、B、E型)对本病有特效,必须及早应用。必须在起病后24h内或瘫痪发生前注射最为有效,剂量每次5万U—10万U,进行静脉或肌内注射(或先做皮肤敏感实验,过敏者先行脱敏处理),必要时6h后重复给予同样剂量1次。在病菌型别已确定者,应注射同型抗毒素,每次1万U—2万U。病程已过2d者,虽然抗毒素效果较差,但应继续注射,以中和血中残存毒素。
2、对症治疗:患者应严格卧床休息,并予适当镇静剂,以避免瘫痪加重。患者于食后4h内可用5%碳酸氢钠或1:4000高锰酸钾溶液洗胃及灌肠,以破坏胃肠内尚未吸收的毒素。吞咽困难者宜用鼻饲及静脉输液;呼吸困难者吸氧,及早切开气管,进行人工呼吸,还应根据病情给予强心剂及防治机遇性细菌感染等措施。
3、遇有同食者发生肉毒素中毒时,其余人员应立即给予多价精制肉毒抗毒血清预防,1000~2000u皮下注射,每周1次,共3次。经常食用罐头者,可考虑注射肉毒杆菌类毒素。
疾病护理:
神经型食物中毒一般护理
注意饮食卫生。食品罐头的两端若有膨隆现象,或内容物色香味改变者,禁止食用。
疾病饮食:
神经型食物中毒饮食原则
1.加强饮食卫生管理, 避免肉毒梭菌污染食物, 改变不良的饮食习惯, 以降低肉毒中毒的发病率。
2.严格执行食品管理法,对罐头食品、火腿、腌腊食品的制作和保存应进行卫生检查,对腌鱼、咸肉、腊肠必须蒸透、煮透、炒透才能进食。罐头食品顶部膨出现象或有变质者均应禁止出售。
3. 禁止食用腐败变质的食物。